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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4 生效日期: 2003-01-24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3]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对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落实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维护内部单位稳定的治安秩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意义 
  内部单位治安保卫是搞好社会治安的基础。加强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对维护社会稳定、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以维护社会稳定为中心,积极开展治安防范,大力加强治安保卫工作,有效维护了内部单位的稳定。各级公安机关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方针,认真履行指导监督职能,严厉打击内部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集中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妥善处置不安定事端,取得了明显成绩。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单位内部管理方式在逐步转变,保卫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与原有的体制不相适应,难以有效发挥内部单位保卫机构的职能作用。一些单位对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重视不够,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不健全、经费不足、装备落后、保卫力量薄弱,导致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发生,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及周边地区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目标,严重危害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了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搞好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内容,紧紧围绕社会治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研究制定内部单位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树立“治安服务发展”的思想,拓宽工作范围,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纳入管理和服务范围,加强对这些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二、认真落实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把本地区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综合治理整体部署之中,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实行领导任期责任制。 
  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对本系统、本行业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切实负责,及时掌握重要情况信息,定期组织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督促整改重大隐患,解决本系统、本行业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把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制定保卫制度,建立保卫机制,充实保卫力量,配置安全设施,定期检查工作,整改重大隐患。要自觉服从所在地党委、政府的领导,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把各项治安保卫措施落到实处。 
  内部单位保卫组织要在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单位内部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针对本单位的性质、特点和对防范工作的特殊要求,以防盗、防抢、防火、防破坏、防泄密、防事故为重点,制定内部防范工作制度,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办法,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要强化对重点地区、要害部位、单位内部的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剧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效防止各类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要积极配合司法、公安等部门做好对刑释人员、解除劳教人员、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管理、教育、挽救、转化工作,落实帮教措施,减少重新犯罪。要结合“四五”普法,在单位内部开展经常化、制度化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职工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减少职工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对进出单位流动人员的管理,特别是对在单位内部从事务工、经商等经济活动的人员,内部单位绝不能放任不管,要严格把关,保护合法,打击非法。重点单位、要害单位不允许将房屋、内部场地提供给外来人员从事经济活动。 
  三、切实加强对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严打方针,从重从快打击盗抢、破坏单位生产资料、生产工具、重要设施和公私财物、伤害单位职工人身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及内部单位或内外勾结形成的各种恶势力犯罪集团。要坚持严打、严防、严管和严治有机结合,集中对治安混乱的单位和单位的治安乱点开展专项整治,大力解决内部单位突出的治安问题,切实减少滋生违法犯罪的诱因。要坚持定期对单位内部的不稳定因素开展排查,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单位内部的不安定隐患,化解、疏导矛盾纠纷,防止、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要按照既定的工作预案,坚持正确的处置原则和方法,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指导内部单位妥善处置。 
  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性质单位的实际,明确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标准,加强检查验收,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监督。要进一步调整和转变对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方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导单位完善安全保卫制度,充实保卫力量,制定防范措施,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防范机制。要定期对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安全保卫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单位内部发生的案件和各类事故,对发现的不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内部单位不配合公安机关查办案件、事故,迟报、漏报、瞒报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稳定重要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基层安全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建设、无毒社区创建、实施社区警务、军警民联防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形式,注重提高质量,扩大社会覆盖面,巩固内部单位的治安局面。公安机关要经常组织检查创建活动,对创建活动进行指导,提出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的具体要求。 
  四、加快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化建设 
  结合新时期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使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立单位主要领导和企业法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将单位治安责任落实到主要领导和法人身上,与生产、经营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积极抓落实,确保内部安全。实行治安保卫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层层分解防范任务,采取定领导、定部门、定人员、定措施等办法,将治安防范贯穿本单位生产的各环节和管理的全过程。定期对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与晋升、荣誉、经济利益挂钩。加强业务建设,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完善防范措施,规范工作程序,形成便于操作、周密具体、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在内部单位实行治安值班制度,坚持24小时值守,制定应对突发事件、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工作预案,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机制,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及时、正确地做好处置工作。 
  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公安机关与内部单位的协作机制,建立定期互相通报治安情况制度,共同分析治安形势和保卫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内部单位要定期向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工作。建立案件、事故查处等工作协作制度,加强配合,明确各自的职能分工。建立备案制度。内部单位保卫组织的组建、保卫骨干的调整、重大治安防范方案要充分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五、加强对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听取内部保卫工作的情况汇报,加强督促检查,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问题发生的地方和单位,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表彰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宣传其典型事迹和先进经验。 
  进一步加强内部单位治安保卫组织建设。有条件的市(州、地)和县(市、区)公安机关要成立专门的内部单位治安保卫指导监督机构,依法开展工作。要加强内部单位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坚持标准,严格条件,按照不同岗位和单位对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将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的干部充实到内部单位治安保卫队伍,禁止选派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人员在重点单位和要害单位及一般单位的要害部位从事保卫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单位保卫组织负责人和骨干人员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工作技能,并积极推行任职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及时调整不适合保卫工作的人员。各内部单位要加大对治安保卫工作的保障支持力度,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和防护设备,增加安全防范的投入,提高内部防范能力,并尽可能引进保安服务,开展内部治安防范工作。 
 
 
省公安厅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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