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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投资者和海外留学人员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4 生效日期: 2003-01-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京公境管字[2003]90号
 
局属各有关单位: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2号)、人事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人发[2001]49号)和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1]123号)文件相继出台,在更大程度上放宽了对外国人居留证和入境签证的限制,其主要宗旨是对国内经济发展中急需的外籍人员给予入境和居留方面的便利。具体政策表现在可以一次办理5年有效的居留证并相同时间的签证和可一次性办理5年有效的多次F签证等条款。 
  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结合北京改革开放形势和经济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投资者和海外留学人员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与市局出入境管理处联系。 
  附:《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投资者和海外留学人员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投资者和海外留学人员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2号)、人事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人发[2001]49号)和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1]123号)文件,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人员范围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人员,可以享受入境及居留便利。 
  (一)在京中央省(部)级国家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邀(聘)请的高级顾问,执行中央或北京市人民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二)对国家及社会、对北京市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执行国家或北京市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三)国家或省(部)级或北京市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四)在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京三资企业中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 
  (六)在京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 
  (七)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 
  (八)在京任职的留学归国人员中的外籍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 
  (九)上述人员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简称“随行家属”)和在京任职的留学归国人员中未加入外籍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的外籍随行家属。 
  二、签证、居留证期限 
  (一)根据需要申请2-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F”(访问类别)签证(以下简称长期多次F签证)。 
  (二)需要在京长住的,可以申请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职业类别)签证。 
  三、办理签证、居留证需提供的相关证明 
  (一)申请长期多次F签证,须持外交部一类被授权单位出具的公函。 
  (二)办理2一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签证,除提供本人有效护照、签证、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两张两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加盖公章以外,还须提供与申请人身份相符的证明材料: 
  1、专家须提供外交部一类被授权单位出具的公函和《外国专家证》; 
  2、三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须提供外交部一类被授权单位出具的公函、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专家证》; 
  3、外国投资者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4、在京任职的留学归国人员中的外籍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须持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或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出具的身份确认函或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留学归国人员工作居住证》。 
  (三)上述各类人员的随行家属须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居留证、签证及其配偶的有效证件。 
  四、办理签证、证件延期、变更 
  (一)上述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办理签证、证件延期手续,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第一次申请相同(免交《健康证明书》)。 
  (二)持“L”、“X”签证入境的前七种人员及其随行家属,持一类被授权单位出具的公函以及与其身份相符的有关证明文件,也可以将入境时所持用的签证变更为长期多次F签证。 
  (三)持“L”(旅游类别)、“F”以及“X”(学习类别)签证入境的上述人员及其随行家属,持一类被授权单位出具的公函以及与其身份相符的有关证明文件,可以将签证变更为“Z”(职业类别)签证,同时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五、收取费用 
  上述人员及其随行家属长期多次签证费按一年多次签证费标准收取。 
  六、对其他人员的便利措施 
  在为上述人员提供居留和入境便利措施的同时,根据北京实际将放宽对以下人员的限制: 
  (一) 在京高等院校学习的外国公费留学生,持学校出具的公函、《入学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可申请1-4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在京军事院校学习的外国学员由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函,可以申请1-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 
  (二) 在京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及其随行家属,提供本人的《代表证》及《外国人就业证》,可申请1-3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签证;一般代表可申请1-2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和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签证。 
  (三)在三资企业中工作的普通外籍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可申请1-2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和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签证。 
  (四)执行中外技术合作项目,从事勘探、开发沙漠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工作的在京外籍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其随行家属,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外国人就业证》或《海上石油工作准证》,可以申请1-3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签证。 
  以上办法从即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中有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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