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3]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就目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硝酸铵、氯酸钾的安全监督管理,严防非法生产和销售
硝酸铵和氯酸钾是生产民用炸药的主要原材料,将其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是从源头上控制非法生产和销售炸药,防止涉爆案件、事故发生的根本措施之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按照《通知》确定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抓出成效。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省、市经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抓紧做好硝酸铵、氯酸钾生产企业的清理摸底及硝态氮肥的改性生产等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生产硝酸铵化肥的厂(点)在没有落实农用硝酸铵改性措施前,一律停止生产;我省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新的硝酸铵化肥生产厂(点)。现有库存和今后生产的硝酸铵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规定销售(经改性处理失去爆炸性能的化肥除外)。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民爆器材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氯酸钾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为对销酸铵、氯酸钾实行严格管制,由省民爆公司实行专营。省民爆公司与供需双方签订代理合同,经省国防科工委鉴证。生产、经营性企业购买时凭鉴证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手续。教学、科研等非生产性零散用户,持单位证明经所在地省辖市政府民爆器材生产流通归口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归口主管部门的,应经省国防科工委批准),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手续。各级民爆器材生产流通归口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硝酸铵、氯酸钾的经营与管理工作,严禁将硝酸铵、氯酸钾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无证单位和个人。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硝酸铵、氯酸钾在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法,严格办证程序和条件;严禁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严禁使用氯酸钾配制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严格落实雷管编码打号制度,确保我省雷管编码打号工作按期完成
对工业雷管实施编码打号管理,是落实管理责任,有效防止雷管流失,预防和减少爆炸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省国防科工委和公安厅要按照《通知》要求,督促指导雷管生产企业尽快完成雷管编码打号试生产任务,确保雷管编码打号质量和雷管编码打号生产线改造任务尽早完成。
三、尽快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民爆器材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等流向跟踪监控制度
以雷管编号为基础,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是进一步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各环节管理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完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注册登记制度;按照公安部、国家国防科工委关于实施雷管编号和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规定要求,尽快将系统建设所需的硬件配置到位,以便实现与民爆生产流通主管部门及各级公安机关的联网监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达到规定标准,及时发挥其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从讲政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正确对待这项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增强大局观念,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