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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0 生效日期: 2003-02-20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党办[2003]6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意见》,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巩固“严打”整治成果,建立社会治安长效管理机制,促进社会治安良性发展,确保社会治安取得明显进步,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要求,现就我区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着眼于从战略高度积极应对新时期社会治安面临的新挑战,改变“重打轻防”的倾向。把社会治安防范与推进社区建设、加强社会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以强化基层治安防范为重点,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社会治安秩序持续稳定,为新世纪初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主要任务及总体目标 
  (一)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把治安防范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制定工作规划,落实领导责任,并注重长效性工作和经费投入。 
  (二)切实加强综合治理及政法基层组织。要落实各级综合治理的领导、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治安防范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人抓、有人管,组织、协调作用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基层政法组织健全,实施社区各条战略,推进警务进社区工作,做到“一乡一所,一区一警”。 
  (三)建立健全治安防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公安部门主力军作用,以“110”接处警为龙头,合理配置警办和警种,带动社会其它防范力量,建立健全治安防范体系,城市和农村治安防范网络完善且覆盖全社会,整体联动机制运行良好有效。 
  (四)基层基础工作扎实有效,重点防范措施得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防范责任明确;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口防范措施落实,积极预防、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重新违法犯罪人员减少。 
  (五)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保障机制。群防群治经费和见义勇为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治保、调解和治安联防队伍组织、人员、工作、经费落实;广泛组织动员人民群众参与治安防范,见义勇为蔚然成风。 
  (六)治安防范效果明显。社会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得到有效控制,可防性、多发性案件明显下降,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减少,治安秩序良好,人民群众满意。 
  三、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全面落实社会治安防范措施 
  (一)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进一步明确治安防范工作的指导思想,把治安防范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制定治安防范的工作方案,充分发挥组织、指导、督促、检查的作用,确保治安防范工作顺利开展。特别是乡镇街道综治办要加强社区治安防范工作的调查研究,定期排查辖区治安问题,随时掌握治安动态,及时反映和解决治安防范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公安机关要大力推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办快信息传递速度,提高决策和指挥效率,进一步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公安110、巡警、值勤报警点建设,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放在维护社会治安的第一线,要以公安110巡警为主体,采取点、线、面结合的办法,实行治安巡逻、设卡防控、收容整治三管齐下,扩大对社会面的防控范围,增强防控效果。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公安派出所工作,大力实施社区警务战略,把更多警力部署到社区和易发案地点、时段,以加强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为重点,以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和规范化建设为载体,建立一套切实可行,能充分调动驻社区民警积极性和确保社区民警下基层、进社区、做工作的制度和制约机制,确保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落实。要加大对重点地区、要害部位、特行特业、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力度,落实防范责任,强化防范措施,减少治安隐患。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堵塞各种治安漏洞和隐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各级法院、检察院要结合批捕、起诉、审判等项工作,从中发现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和司法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健全规章制度,完善防范工作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狱和劳动教养场所的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改造和挽救工作质量,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政法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沟通信息,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形成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合力。 
  (三)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承担的职责和任务,按照自治区综治委20O1年35号文件要来,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健全完善工作制度、联络员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委员述职制度及工作考核办法,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社会责任。加强对直属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落实,健全本系统治安防范工作网络,认真抓好系统内部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积极协调处理本系统内部矛盾纠纷,切实落实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要主动参与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部署的工作,按照行业特点和职责任务,建立综合治理工作联系点,指导加强联系点上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研究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定期向综合治理委员会述职报告,每年向区综治办提交一份综合治理调研报告,自觉接受同级综治委的检查考核。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卫机构,充实保卫干部队伍,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消除不安定因素和安全隐患,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和治安防范工作。要加强对本系统的管理,指导、督促所用单位搞好治安防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服从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接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要在“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和参与所在社区的治安防范工作,要使单位内部的治安防范工作向社会面扩展延伸,由点到面形成网络。乡镇(街道)综治委要建立辖区单位定期向综治委报告治安防范工作的制度,以便掌握社区各单位治安防范责任落实的情况,听取治安防范的工作建议和意见。 
  四、突出重点,不断增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实效 
  (一)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政府牵头,公安为主,各方参与,综合治理”的方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引导流动人口合理、有序流动。要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房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用工单位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完善有关规定,健全管理和协调机制,落实出租人、承租人、管理机构的责任;切实解决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经费,加强基层流动人口管理队伍建设,强化流动人口登记、办证和查验等基础性工作,全区流动人口的列管率不低于95%,重点人员管理要达到100%。要减轻流动人口的负担,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就业、生活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健全协作配合机制。监狱、劳教场所要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对刑满释放的劳改、劳教人员,提前一个月向本人所在地派出所、司法所、乡镇(街道)居委会发送安置帮教通知书;所在地派出所、司法所和乡镇(街道)要落实安置帮教措施,确保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不漏管、不失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引导、帮助刑释解救人员就业,充分发挥社区在安置帮教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动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老党员、老干部、老职工,多渠道、多形式地做好刑释解救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要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帮教工作的新方法、新形式,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深化安置、帮教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安置、帮教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切实加强青少年法制、道德和思想教育。全面配齐配强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和法律辅导员,学校法制道德教育要做到计划、课时、教材、教师四落实。要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青少年教育工作机制,社区居委会要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单位、学校和家庭重点做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帮教工作,避免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要创建青少年法律学校,大力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推进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创建活动。 
  (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基层综治组织特别是乡镇、街道综治委、办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坚持定期排查和日常排查相结合,加强信息交流,及时发现和解决矛盾纠纷。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点放在县以下的基层单位,市上每季度一次,县(区)每月一次,乡镇、街道每半月一次,村(居)委会每周一次,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居),大矛盾不出乡镇(街道)”。要加强信访工作,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减少和防止群体性事件,及时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采取各种有效方法,强化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等方面的民间调解,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防止引发刑事案件甚至恶性刑事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调处,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民转刑”案件。 
  (五)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公共复杂场所等重点地区和要害部位的治安防范。对金融机构、大型商场、交易市场、繁华街区、车站、机场、主要通道等公共复杂场所,要采取安装监控设施等现代化手段,加强技术防范和安全保卫工作,增强治安防范的实际效果。加强对夜间、人员集中等重点时段的值班巡逻,减少治安隐患,加强对学校、企业、铁路周边等地区的整治和管理,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加强对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民用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防止被盗和流散到社会,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持有和使用这些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禁取缔,严厉打击。 
  (六)大力开展创建“无毒社区”、“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和“不让毒品进我家”等活动,广泛宣传毒品危害和禁毒工作重大意义,提高全民禁毒意识,最大限度降低毒品的危害。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深入排查确定毒品违法犯罪重点地区和重点对象,及时严厉地打击制购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戒毒工作,降低复吸率。社会和家庭共同努力,加强对吸毒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减少吸毒人员的违法犯罪。 
  (七)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继续巩固“两个确保”,落实“三条保障线”,保障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其它社会保障对象的生活,实现“应保尽保”,避免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八)及时排查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定期分析当地社会治安形势,建立公众安全感测评制度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估体系,找准致乱的原因,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及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治理整顿措施。要加强督促检查,限期改变治安面貌。 
  五、充分发动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一)深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要积极探索完善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开展、检查、考核与评估指标体系建设,认真总结经验,结合地区、行业和农村、城市不同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提高创建活动的质量。要进一步完善社区(村)一级综合治理组织,在有条件的社区(村)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会;从学校选派教师到社区兼职,协助开展对青少年的教育工作;从政法部门选派干部到社区担任综治特派员,专门负责综合治理工作。要注重为群众办实事,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积极性,把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在创建活动中,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尤其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要大力加强对村(居)委会、治保会、调委会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合理解决人员、待遇和工作经费等问题。城市新建的社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及时建立居委会及治保会、调委会等群众性组织,促进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和社会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 
  (二)大力开展群防群治。要大力发展保安服务业,进一步规范保安服务市场,加强保安队伍建设,提高保安人员素质,充分发挥保安队伍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的积极作用。要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民兵、青年志愿者、离退休干部在治安防范中的作用,组织他们开展看楼护院、邻里守望、联户联防等多种形式的联防活动,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县(区)、乡、村(居)综合治理组织要加强协调、指导,逐步完善新形势下群防群治的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推动群防群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加强社区治安防范。各地要注重加强部门间的密切配合,科学合理地划分城市社区,把社区建设、警务进社区和群防群治紧密结合起来,切实落实城市社区建设的各项措施,认真解决社区治安问题。要组建社区治安队伍,加强社区治安巡逻。要加强社区物防、技防设施建设,依靠科技手段强化治安防范,堵塞漏洞。新建社区的治安防范,要与社区建设、管理同步规划、同步进行。物业管理公司要与公安机关、居委会相互配合,加强社区治安防范,维护公共秩序。 
  (四)加强法制、道德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守法和防范意识。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认真贯彻“四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法律进村”、“法律进校园”等活动,搞好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倡导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见义勇为精神,调动群众参与社会治安防范、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要发挥广播、影视、报纸、书刊等大众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使全和完善责任机制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治安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观念、工作重点、管力配置、经费投入、考核奖惩机制等真正落到“预防为主”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夯实基层基础,强化治安防范,作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实现长治久安的战略任务,常抓不懈,抓出成效。各地要对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做出规划,制定目标,分步推进,逐步完善。要加大工作投入,从人力、财力、物力上保证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政府要把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要通过不断总结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经验,逐步制定、完善有关法规,规范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二)进一步健全奖励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和责任查究工作。各市、县(区)、乡镇(街道)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确立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地、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治安防范工作作为重点列入领导责任制考核范围,并纳入治安责任人的任期目标,定期进行考核。对于防范工作扎实、长期不发生突出治安问题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宣传表彰,对治安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一定的奖励。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治安责任人失职、防范工作不落实,导致本地区、本单位治安问题突出的,要追究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要对单位的治安防范负责,对因管理不善、失职演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三)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研究提出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抓好贯彻落实。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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