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公技防字[2003]355号
局属各单位:
经市局批准,现将《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后下发,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原《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京公技防字〔2001〕187号)同时废止。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依据《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是指用于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或者重大治安事件的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等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使用的单位。
第四条 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技防办)是本市技防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的审批;
(二)负责外地企业在京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备案登记;
(三)负责技防工程审批;
(四)依据《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五条 各区(县)局技防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技防工程监督管理,市局各职能局(处)按照市局授权范围负责本系统的技防工程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技防工程的审批;
(二)对技防工程的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据《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章 资质审批
第六条 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实行资质等级资格制度。凡在本市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取得市技防办核发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
第七条 资质等级按级别分为暂三级、三级、二级、一级,企业申请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应从暂三级开始。
第八条 企业资质级别条件见附表。
第九条 申请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应附如下材料:
(一)从业申请报告;
(二)《北京市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
(三)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在京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人员登记表;
(六)企业管理人员(法人、正副总经理、部门经理、财会、文秘)、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和职称证(复印件);
(七)企业人员《未受刑事制裁证明书》;
(八)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经市技防办培训合格证书;
(九)企业组织机构、人员分工及岗位责任制文件;
(十)工程设计、施工、维修手册及质量保障体系文件;
(十一)企业简介材料。
第十条 核发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
市技防办在受理申报材料后,2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审查并做出答复。审查合格后,由市技防办核发暂三级资质证,有效期为一年。
有效期满,可以申请三级资质等级资格,逾期30天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从业资格。取得三级资质证的企业,应参加当年年审。
第十一条 市技防办对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等级资格的企业实行年审制度,每年一次。年审材料申报期为当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逾期10天未申报年审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参加年审的企业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技防工程统计表和相应的安装状况统计表(经检验、验收工程的材料有效);
(四)本市工程附《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报审表》,外地工程附检验、验收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五)人员变动情况登记表。
第十三条 具有资质等级证的企业,在年审时可根据自身条件提出申请上一级资质。申请升级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工程审批
第十四条 技防工程方案应由技防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交付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技防工程审批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技防办或保卫关系隶属的市局职能局(处)技防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由分(县)局和市局职能局(处)技防管理部门报市局技防办审批。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或委托设计、施工企业)按属地管辖或系统管辖,向相关技防管理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填写《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报审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合同文本;
(二)全套正式施工图;
(三)报审材料依据GA/T75一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中6.2至6.3,包括下列内容:
1、技术设计。包括:设计任务书、现场勘察记录、设计方案、系统工作原理、设备器材清单、中心控制设备和各种探测器、监控器材及其他前端装置的产品型号、制造厂家、产品主要功能。
2、施工图设计。包括:探测器布防平面图、中心设备布置图、系统及分系统连线图、管线要求及管线敷设图、设备器材安装要求及安装图纸。
3、工程费用预算。包括:器材设备预算、设计、施工费用预算、系统维护、修理费用预算。
(四)市局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工程方案的评审意见。
以上材料须装订成册,装订规格为20厘米X30厘米。
第十七条 技防管理部门受理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程方案的审核,通报审核结果。
第十八条 被保护目标的风险等级为三级以下并工程投资额在15万元以下的技防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简化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初验后,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持审批部门出具的检验通知单和下列材料,到指定的检验机构办理系统检验:
(一)技防工程甲乙方合同副本以及补充文件复印件1份;
(二)技防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包括:系统组成概况、防范或监控区域;探测器或摄像机的安装位置、系统原理图或方框图)1份;
(三)技防工程系统操作说明书1份;
(四)技防工程审批材料(表)4份;
(五)技防工程所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器材清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名称、数量、产品单价)1份;
(六)技防工程所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器材的出厂合格证、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商检合格证书及安全认证证书的影印件各1份。
第二十条 下列工程需要系统检验:
(一)单位保护目标风险等级为一级或二级;
(二)投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
(三)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
(四)投资额在15万元(含)以上的报警工程。
第二十一条 工程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会同技防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组织验收,技防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和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对不合格工程,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工程验收意见,批准工程使用。
第二十二条 外省市企业承接本市技防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的,须持下列材料到市技防办进行资质备案并按本办法办理工程的审批手续:
(一)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核发的技防工程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省厅技防部门公章)和证明公函;
(二)与在京具有相应工程资质单位签署的工程维修委托协议。
第四章 企业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使用技防工程的单位,要接受技防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承建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图纸资料均应妥善保管,将参与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的人员记录在工程档案中。
第二十五条 承建技防工程的企业在该工程投入使用后负有维护责任,在接到维修报告时应按时限或合同要求组织维修。
第二十六条 承建技防工程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合格产品,使用的进口器材应有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七条 技防企业名称变更、改组、法人变更、办公地址、电话、邮编或联系人变更,企业应在30日内,到市技防办办理企业变更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对没有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接技防工程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十九条 根据《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技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送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交付施工。违反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三十条 根据《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技防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公安机关对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违反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的予以降级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提示信息系统:
(一)未办理工程审批手续而施工的;
(二)工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技防产品的;
(三)工程投入使用后不能及时维修,被投诉的;
(四)工程系统检测、验收两次以上不合格的。
第三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取消其年审资格,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警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虚报业绩;
(二)企业在经营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的;
(三)转让、借用、伪造、变造工程资质证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从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京公技防字〔2001〕1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