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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外币存款汇出境外的审批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3-09 生效日期: 1985-03-09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关于境内居民外币存款“外钞户”汇出境外的审批,兹做如下规定: 1.对批准双程出入境或单程出境签证护照离境的个人,允许汇出或携出部分或全部外汇。   2.可凭有关证明办理下列汇款:购卖药品、仪器、书刊,可凭信件或发票金额批给外汇;自费留学的报名费、学费、生活费,可凭有关学校通知办理批汇。
  3.如遇存款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特殊情况(重病、死亡、意外灾难),可凭其亲属来信酌情批汇。
  4.关于上述批准外汇的限额规定:
  一千美元以下的,由中国银行经办行按上述批汇原则审批;一千美元以上的,需经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分局审批。
  如利用外币存款帐户进行逃汇、套汇,或进行非法买卖外币者,按违反外汇管理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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