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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21 生效日期: 1996-01-01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理顺自治区与市县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调动两个积极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政发〔1993〕128号文《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内容做如下调整: 
  1、为调动市县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增强市县财力,自治区决定将原属自治区本级固定收入增值税25%部分,全部划归市县级收入(除第二条所列企业外)。 
  2、为增强自治区调控能力,自治区决定将宁夏炼油厂、西北轴承厂、宁夏化工厂、银川中策(长城)橡胶有限公司、青铜峡铝厂(含一期、二期)和青鑫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常柴银川有限责任公司、区电力局、大武口电厂、大坝电厂等企业增值税25%部分全留归自治区。 
  3、考虑到银南、固原两个地区的财政状况,对银南、固原两行署所在市县范围内的地直企业增值税的25%部分,划为两地财政收入。 
  4、将原属自治区级固定收入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资源税调整为共享税,共享比例为5:5,即自治区和市县各分享50%。 
  5、将原共享税中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共享比例由7:3调整为3:7,即自治区分享30%,市县分享70%。 
  6、将原共享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划为市县级固定收入。 
  7、为保持自治区和市县1995年的既得利益,对因上述收入的调整而影响自治区与市县财力部分,均以1995年的收入为基数,调整各市县税收返还基数。 
  8、以上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由区财政会同区人民银行、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办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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