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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偿付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租金的管理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2-12 生效日期: 1988-02-12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完善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管理,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和租金的按时收取,现对国内企业偿付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租金问题统一要求如下:   一、国内企业如拟通过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以租赁方式引进设备,事先必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同意。外汇管理局(分局)本着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能够增加出口创汇能力的原则予以审批。国内企业应将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年度的租金偿付计划报外汇管理局(分局)备案。
  二、国内企业可用下列外汇偿付租金:
  1.租赁设备投产后新增外汇收入;
  2.自有的留成外汇;
  3.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同意的其它外汇。
  租赁设备投产后新增外汇收入可先偿付租金,后办理留成;用留成外汇或其它外汇偿付租金必须是现汇(各分局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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