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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回国(内地)来京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免征城市容纳费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3-22 生效日期: 1996-03-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发来的《关于免征回国(内地)来京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城市容纳费的函》已收悉。经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工作小组认真研究,并将意见上报市政府批准,对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征城市容纳费: 
  一、有直系亲属在京的华侨和港澳同胞; 
  二、原籍在北京市的华侨和港澳同胞; 
  三、在海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以及有一定造诣的高级知识分子; 
  四、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其它情形。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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