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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29 生效日期: 1996-03-29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1996]22号

  现将《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基本农田,实现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下简称减免耕地造地费)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荒芜费和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免缴耕地造地费的范围 
  (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的,免缴耕地造地费。 
  (二)以国家或省投资为主兴建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免缴耕地造地费。具体包括:能源建设项目(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交通建设项目(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水利建设项目(水库、水力发电工程、防洪灌溉、江河治理工程等)和国防军工建设项目(军事设施用地、军事工业项目用地等)。 

    第三条   减免耕地造地费的范围及标准 
  除前条所列免缴项目外,国家或省下达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减缴耕地造地费。减缴标准如下: 
  (一)人均耕地1亩以下(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40%; 
  (二)人均耕地1亩以上(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60%; 
  (三)化肥、农药等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按(一)、(二)项计,耕地造地费减缴80%。 

    第四条   减免耕地造地费必须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有效。 
  减免耕地造地费审批程序是: 
  (一)凡属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将减免耕地造地费书面申请、豫土[1995]138号文所列文本图件随建设项目用地审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土地管理局;凡属经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将减免耕地造地费书面申请和豫土[1995]138号文所列文本图件报送省土地管理局。 
  (二)省土地管理局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减免耕地造地费的申请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减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经省人民政府上报。 

    第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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