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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5 生效日期: 2003-05-05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3]4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我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成果,保障我省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我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硝酸铸、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对硝酸铵、氯酸钾实行严控严管。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民用爆破器材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禁止将其作为化肥销售;氯酸钾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禁止使用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严禁将硝酸按、氯酸钾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 
  (一)硝酸按、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销售、购买、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行需方合同鉴证及准购、准运制度。 
  硝酸按、氯酸钾生产企业须凭经需方所在地省级民爆器材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购销合同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供货。 
  经销硝酸铵、氨酸钾产品的流通企业,须经省级民爆器材行业主管部门经营资格审查,并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发《爆炸物品购买证》后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获准经销上述产品的流通企业凭省级民爆器材行业主管部门鉴证的购销合同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后向生产企业购买;出售时必须严格核验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出口企业在申请获准手续时,应提交出口商品的出口合同(正文复印件)和省级民爆器材行业主管部门的鉴证文件向出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商品出境后,应将出口报关单证明联复印件分别报省级民爆器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出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硝酸按、氯酸钾使用单位须凭省级民爆器材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购销合同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准购、准运手续向硝酸镇、氯酸钾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购买。 
  (二)加强硝酸铁、氯酸钾的生产、运输、储存环节的管理。 
  鉴于我省硝酸铵、氯酸钾的生产能力已有富余,今后我省不再批准设立新的硝酸铵化肥和氯酸钾生产厂(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经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现有的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厂(点)进行清理整顿,对现有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硝酸按、氯酸钾生产厂(点)一律取消其生产资格,予以关闭。 
  硝酸按、氯酸钾在生产、运输、储存环节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属性不变,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责,加强安全监管,严格控制生产、运输、储存各环节的流向,以确保安全。 
  (三)硝酸铁、氯酸钾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经过鉴证的购销合同上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对无证和无合同销售、购买硝酸铵和氯酸钾的,或者将硝酸铝和氯酸钾销售给个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涉案硝酸镇和氯酸钾,并依法给予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 125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坚决执行雷管编码打号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省不再调入和生产没有编码打号的雷管。经营企业不得销售、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编码打号的雷管。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未编码打号雷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无号雷管并依法给予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 125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2003年7月1日起,我省生产企业出厂的所有雷管必须符合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关于雷管编码基本规则及技术条件〉的通知》(公通字[2002]67号)要求,流通、使用单位不得经销、使用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要求的雷管。 
  三、加强民爆器材流向监控 
  建立、健全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营、使用的各个环节流向登记制度。对民用炸药、硝酸按、氯酸钾和雷管等民爆器材的生产、销售、使用(包括发放、领用、清退等各环节)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资料应当长期留存备查,并创造条件将登记资料输入计算机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在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抓紧相关信息资料的整理和规范工作,并保证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达到规定标准。 
  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重大,各级治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同时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做好摸底调查、清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本地区、本系统以及相关从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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