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人发[2003]40号
根据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可免予专业技术外语考试的通知》(人办职〔1994〕3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加强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工作的意见》(外专发〔1999〕154号)的规定,从2003年起,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凡取得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英文缩写BFT)合格证书的,可作为申报职称的外语水平依据,并可免予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具体规定如下:取得BFT高级合格证的,可认为已具备申报高级职称所要求的外语水平,该证书有效期为4年;取得BFT中级合格证的,可认为已具备申报中级职称所要求的外语水平,该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二○○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