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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2 生效日期: 2003-05-12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3]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发展,为了杜绝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证防治非典和经济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3年5月至8月,继续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重点 
  重点检查和解决公众聚集场所范围内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设置情况;自动消防设施的维护使用情况;遗留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步骤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层层动员,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内的所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细致地检查。要把专项治理与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机结合起来,注意与防治非典工作协调进行,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积极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和巡查、检查活动,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对过去遗留的和新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抓住不放,建立重大火灾隐患跟踪整改机制,分清责任,齐抓共管,反复检查督促,直至隐患整改。对安全出口不足、疏散通道不畅,以及自动消防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维护,不能正常运行的,要按《消防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以促使隐患单位加大投入,加强管理,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专项治理结束后,各地要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专项治理的成效和不足之处,并将专项治理情况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省上也将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验收。 
  三、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领导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继续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要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防治非典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保证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各级公安、文化、卫生、建设、监察、安监、工商、经贸、教育、旅游、广电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突出重点,全面检查,依法查处消防违章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强化行业管理,经贸、工商、文化、教育、卫生、旅游等部门,要针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督促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三)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专项治理期间,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采取开设专题节目、举办专栏专刊等形式,宣传报道专项治理工作,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曝光,为专项治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各有关单位在宣传、检查过程中,要服从当前防非典的总要求,严格安全防护,既要保证消除火灾隐患,又要确保人身安全。 
  (四)建章立制,巩固成效。各地要针对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有效对策,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治理的成效。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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