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8 生效日期: 2001-01-18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环发[2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1999]278号)的规定,现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以下简称《名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2月1日起,对用于原料和反应剂用途的四氯化碳和1,l,1--三氯乙烷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用于清洗剂的1,1,1--三氯乙烷的进口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禁止用于清洗剂的四氯化碳和1,1,1--三氯乙烷出口;禁止CFC--113作为清洗剂进出口。

  二、企业进出口1,1,1--三氯乙烷和出口用于原料和反应剂用途的四氯化碳必须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00]85号)的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到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 关 总 署
二00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