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公治[2003]100号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
根据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公治[200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缩短居民身份证制发证周期,解决群众领证难问题
从2003年7月1日起,市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制证周期为15天。各分局(不包括萧山、余杭)居民身份证制证的送证、取证时间为每月的10日、25日(双休日顺延,下同),居民身份证底卡制作、集中报送的周期为15天。各县(市)局和萧山、余杭分局居民身份证制证的送证时间为每月的1日,取证时间为每月的15日,居民身份证底卡制作、集中报送周期为30天。各派出所取证周期由各分局、县(市)局自行确定,应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市区45天之内、县(市)60天之内将制作的居民身份证发放至居民手中。各单位在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市局规定的送证、取证、制证周期执行,并认真做好证件送、取、收、发的登记,因延误送证、取证、制证周期,而造成居民未按时领到证件或延误群众办理证件的,市局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二、严格管理制度,提高办证质量
一是派出所(办证窗口)要严格办证审核制度,认真履行审核手续,对补领证件和办理快证、临时身份证必须与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微机中的人口图像文字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二是制作的底卡要符合质量标准,要严格制发证的审批手续,严禁向不属于发证范围和不符合审批手续的人员办理关系证、人情证、异地证,不得违规向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颁发居民身份证。
三、进一步做好市局办证中心与各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业务的衔接
一是派出所在出具居民身份证制证证明时,应一律由计算机打印,无法打印的,应注明原因,居民身份证制证证明应注明有效期(3个月)和办事注意事项;二是对群众提供的照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把好质量关,防止因照片不符合制证要求而造成群众走回头路;三是对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要认真做好证件的收缴工作,各办证单位应在发放新证的同时收缴旧证,并及时将收缴的旧证登记造册和销毁。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