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市劳动局部分收费项目的函》(京财综〔2000〕1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市劳动局部分收费项目的函
(2000年2月12日 京财综〔2000〕157号)
北京市劳动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北京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33号)文件规定,你局执收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二级资格证”、“工人技术等级考试许可证”2项予以取消,请你局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