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为规范内部管理,防范在备案表的签发、传递过程中出现漏洞,配合新进口付汇核销监管软件的推广,经研究,对原《进口付汇备案表》的格式、印制、适用范围及有关做法等特做如下修改: 一、 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使用新的《进口付汇备案表》(见附件),原《进口付汇备案表》同时作废;
二、 新《进口付汇备案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分发,各分局不得自行印制;
三、 原《进口付汇备案表》适用的4种类别分别明确细化为8种类别,即“不在名录”、“90天以上信用证”、“90天以上托收”、“异地付汇”、“90天以上到货”、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真实性审核”;
四、 新《进口付汇备案表》在确定的有效期内使用,过期无效;
五、 已签发出的旧《时口付汇备案表》应跟踪到核销完为止;
六、 请各分局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当地各外汇指定银行按时执行,并将“备案表”向下属分支局及时发放使用。
附件:《进口付汇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