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安政[2003]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医疗负担,根据公务员医疗消费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住院起付标准:一个缴费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自付部分超过起付标准的,起付标准部分每人补助200元。
二、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补助:科级(含退休)以下人员90%,副处级(含退休)人员95%,正处级(含退休)以上人员98%。
三、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大病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补助80%。
四、大病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补助95%。
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费补助仍按《安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执行。对患大病、重病且当年个人医疗费负担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由职工所在单位申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给予适当救济。
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