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3]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努力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发[2003]4号),决定从2003年7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切实搞好我市的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流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话会议精神。要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维护我市消防安全工作的持续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医院;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被锁闭、封堵或占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该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限期改正。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以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要限期改正。
3.商住楼底商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要限期改正。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
5.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标志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和组织实施
(一)部署阶段(2003年7月15日前):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系统分管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对我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区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督查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各区、县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任务,认真组织实施。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二)自查阶段(从2003年7月16日到8月15日):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推动各单位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区县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区县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公共娱乐场所的要向区县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单位应当向区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验收阶段(从2003年8月16日到8月3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区县所属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区县所属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向区县人民政府写出组织单位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
(四)抽查阶段(从2003年9月1日到9月30日):各区县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在各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工作情况,研究部署抽查监督阶段的工作。要组织区县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
1.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一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4.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四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区县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拘留。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8.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9.公共娱乐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的、原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但这次检查发现存在有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公安消防部门应依法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的监督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书面上报市人民政府。
(五)总结阶段(从2003年10月1日到10月3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督查,对专项治理中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通报批评,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组成督查组,对各区、县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区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要在各区县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单位根据自身特点,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治理成果,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适时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在专项治理中,鼓励采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吸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对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及时进行整改,并制定、修订有关法规、规章,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监察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认真总结工作,做好迎检准备。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区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抽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要做好迎检准备工作。我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由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汇总,于2003年11月10日前报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