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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根据贵办1999年8月5日“行政法规征求意见函”的要求,我局对外汇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报告如下:
一、 贵办在随函送至的“行政法规目录”中所列《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外汇参加外汇调剂的暂行规定》(1989年6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7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和《关于境内居民外汇和境内居民因私出境参加调剂的暂行办法》(1994年11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均涉及外汇调剂,而94年以后实行银行结售管理体制,一切外汇收支按结汇、售汇、付汇等新的外汇管理规定执行,所以此两件法规实际上已自行失效建议予以明确废止。
二、 经过清理,迄今由国务院发布,或由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行政法规共有17件。除去以上2件外,继续有效的有8件,另外7件行政法规与现行政策不符,已经自行失效或不再执行,建议予以废止。具体目录如下:
(一) 继续有效的行政法规有:
1. 金融机构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
(1987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2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
2.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3.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4.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996年1月26日国务院第193号令发布,1997年1月14日修正)
6.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1995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
7.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国务院批准,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8.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国务院批准,1996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二) 建议予以废止的行政法规:
1. 对个人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1981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1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
2. 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
(1981年2月31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3. 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
(1985年3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4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4.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收支平衡问题的规定;
(1986年1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5. 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
(1985年3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执行)
6. 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1983年7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8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7. 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
(1985年3月13日国务院批准执行)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