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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引进人才、安商护商便商工作,优化投资环境,服务经济建设,围绕全州经济建设的“431”发展格局及“543”奋斗目标,结合公安机关开展的“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大讨论活动,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不发生对促进经济发展、安商护商便商工作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政治、治安事件,努力创造稳定的政治环境、安定的治安环境、安全的生产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二条 认真清理和压缩各类行政性收费,杜绝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州、县(市)公安机关决定的收费一律取消。对在我州进行投资的国内外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收取国家和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费用,均按最低限收取。
第三条 切实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和公安部“五条禁令”,加大对公安机关和民警执法执纪行为的监督、督察。从严查处以各种名义对企业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吃、拿、卡、要”等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第四条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发生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按特别警情尽快出警。处警单位对投资者的报警求助必须迅速到达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出警。对发生的一般、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由州、县(市)公安机关分级督办。
第五条 简化办事程序和审批手续,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推行“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对不适应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的行政审批环节,尽可能削减或取消。对投资者开辟“绿色通道”,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一次性办结,决不允许让投资者跑第二趟,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热情的服务。
第六条 公安窗口服务部门必须公布服务热线电话,对企业提出的合理要求实行特事特办。进一步优化窗口服务,落实首接责任制,“谁首接、谁负责”,凡有“冷、硬、横、推”现象和行为的,一经查实,一次书面检查,二次黄牌警告,三次离岗培训。
第七条 对州、县(市)重点企业实行三级联访制度,分别由州、县(市)公安局长、辖区派出所长定期定点进行联系,指导企业内部及周边的安全防范和保卫工作;并开通局长服务热线电话,随时听取企业对公安部门和社会治安情况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第八条 积极为重点企业和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对企业内部及周边出现的治安环境混乱状况,公安机关在接报后,必须在三日内开展治安专项治理,并力争在短期内取得明显成效。
第九条 投资者在辖区内提送20万元以上现金,公安机关应其要求要积极派人协助,保证安全。对投资者需举办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审查审批,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并积极指导、协助主办单位制定安全保卫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维护好活动现场秩序,确保安全。
第十条 对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和州政府明确引进的专业人才启用专用车辆标识,在全州境内公安交警部门不得随意拦截检查。对此类车辆发生的一般交通违章行为,以教育为主,不扣证、不扣车、不罚款。对责任明确、案情清楚、损失3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适用简易处理程序,当场处理、当场结案。若当事人双方无争议,自行协商解决的,属地交警部门应出具理赔文书。
第十一条 对投资者有5辆车以上的注册登记、年检等车管业务实行上门服务或特约服务。对企业需运送大型或重要设备的超高、超宽、超长车辆,应其要求给予办理通行证,并安排路线,进行交通引导。
第十二条 对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执照的投资者和州政府明确引进的专业人才,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随时考领驾驶证。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对送审资料齐全的新、改、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审批,从登记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在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时为10日)之内、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内的装修工程在2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10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20日)之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在2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30日)之内,必须办结。
第十四条 建筑消防工程由业主在有合法资格的施工企业和有质量合格手续的消防产品企业中自主选择,公安消防监督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业主指定消防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以及消防产品。
第十五条 积极主动地为新、改、扩建项目提供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咨询服务。实行重点工程上门服务,重点工程建设方提出要求后,消防监督人员一日内到达现场指导。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六条 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要避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施工。在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中要加强服务,积极为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一般不采取舆论曝光手段。
第十七条 对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含有住宿、餐饮、桑拿、洗浴等服务项目的综合性宾馆、饭店;三资开办的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外省布在我州投资兴办的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检查原则上只能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进行,一般不搞集中清查和着警服检查。其他部门和警种必须进行治安检查的要经县(市)公安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检查时坚决避免扰商扰民,不得采取简单的、随意的、无针对性的逐门逐户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对内部管理严格、制度规范、秩序良好的宾馆(饭店)、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由公安机关每年评定授予“治安管理示范单位”称号,授牌后一年内除出现重大治安隐患或因重要外事、接待等活动的需要,一般不再进行日常治安检查。
第十九条 实行“零门槛”落户政策。投资者凡愿在我州落户的,只需递交户籍证明,经调查核实,即可办理入户登记。加大我州小城镇户籍改革力度,凡在我州乡、镇有固定住所,均可在该乡、镇入户。
第二十条 放宽人才入户条件,实行来去自由政策。凡具有大学专科、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被我州企业聘用的技术人员,只要在我州有固定的住所,欢迎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我州人户。对于无固定住所的,可在聘用单位落社会人才集体户。不愿迁移户口的以上人员,可在聘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不再申办《暂住证》。
第二十一条 放宽企业从业人员的人产条件。凡被我州企业聘用人员,只要有固定住所,允许本人在我州落户。没有固定住所的,可落集体户。
第二十二条 对国家、省、州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企业成批量使用炸药,符合安全条件的,经州、县(市)公安局审查批准后,可到定点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直接订购。
第二十三条 有生产经营资格、手续齐备的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申请办理跨地、州、市运输民爆器材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州、县(市)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分别在一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四条 申请赴港探亲人员,凭户口本、身份证、在港亲友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即可申请,免交邀请信。持97版《往来港澳通行证》需再次赴港探亲的,凭《往来港澳通行证》直接到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免交户口本、身份证。
第二十五条 凡在我州企业工作的外省籍人员,符合出国条件的均可申请办理出国商务护照。对申请手续齐备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批及数据上传。外国人及境外人员办理签证、签注,当日申请当日办结。
第二十六条 凡都匀地区的常住外国人、境外人员需办理相关签证、签注的,州局出入境管理处将提供上门服务。取消外国人及境外人员在我州定点住宿限制,涉外人员住宿点由审批制改为报备制。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企业被经济犯罪行为侵害时,优先开展侦破工作,尽最大努力为其挽回经济损失。对涉案金额超过30万元的案件,县(市)公安局分管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局领导要亲自参与侦办;超过50万元的案件由县(市)公安局长挂牌督办,超过100万元的案件由州公安局督办。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积极协助投资者建立健全各种预防经济犯罪的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发现企业管理上的漏洞与不足,提出有效的防范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投资者的涉税犯罪等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一般不采取调取帐簿、冻结帐户等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侦查措施。
第三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产生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同时追究所在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本规定自二○○三年七月十八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