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26 生效日期: 1995-10-26
发布部门: 机械工业部
发布文号: 机械监[1995]849号

  一、为便于贯彻监察部、国家经贸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规定》中所称业务招待费主要是指经营管理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的餐费和礼品费等各种费用。

  三、企业使用业务招待费应当加强管理,坚持节俭、合理、必要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企业应制定业务招待费使用办法及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

  四、企业厂长(经理)每半年向职代会报告一次招待费使用情况,既可以是专题报告,也可以在财务工作报告中专列招待费使用情况部分,其中要单列招待机械部机关人数和费用。上半年招待费使用情况在当年七月份报告,下半年招待费使用情况在翌年一月份报告。

  五、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金额,开支是否符合制度,使用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为充分发挥职代会监督作用,职代会应对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应由其常设机构进行审议。未建立职代会的企业,可设立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民主监督小组,对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主监督小组的成员组成应有代表性,成员人数由企业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七、对业务招待费使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监察部门应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或修改完善制度,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

  八、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及职代会的审议意见和相应的改进措施等,要在向职代会报告后20日内抄报驻部监察局备案。

  九、企业违反本办法不按期或者不如实报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督促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十、部直属事业单位也应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驻机械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