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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5 生效日期: 2006-08-15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6]773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猪鬃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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