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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和在本市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限期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1 生效日期: 2001-04-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应当自领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凡未依法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均应在2001年5月31日前,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本通告规定期限届满后,仍未申报补办税务登记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依法进行查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206号;
  邮政编码:100009;
  咨询电话:84014995;
  举报电话:68038185;64022927;68359681
  特此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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