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3]7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开展毒鼠强(毒鼠强、氯乙酸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剧毒杀鼠剂的统称)专项整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为切实加强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药监局、省爱卫会参加的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机构,组织实施好本地的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责,相互配合,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整治,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鼠药使用管理,爱卫会负责城市鼠药使用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污染防治及处置收缴和废弃的剧毒鼠药,卫生部门负责中毒人员救治,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犯罪活动,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奖惩并用和禁疏并举的原则,充分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入手,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将整治工作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单位和个人,确保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工作不配合,玩忽职守而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全面开展毒鼠强清查清缴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2003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环节和重要线索,突出抓好以下专项整治工作:
(一)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制贩毒鼠强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毒鼠强清查清缴工作,彻底捣毁毒鼠强的生产源头和销售窝点。有关部门在整治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追查源头,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严惩。
(二)工商部门要组织对杀鼠剂市场进行拉网式排查,开展集中清理整治,端窝打点,堵源截流,严厉打击经营毒鼠强行为,彻底堵住毒鼠强流通渠道。
(三)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专项整治协调工作,并加强农村鼠药监管,组织对现有杀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其库存和市场销售的杀鼠剂进行检查,对含有毒鼠强成分的产品立即扣押。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流失在社会上的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和危险化学品进行彻底清查清缴,并按规定时限上交个人持有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和危险化学品。对拒不上交的,要强制收缴。要发动群众举报非法制、贩、藏毒鼠强的案件线索,对举报有功的要给予奖励。
三、严密防范,完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处理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要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事故排查工作,查找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投毒事件的发生。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医疗器具和卫生检验设备,确保中毒救治工作迅速有效展开。发生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要查清毒源,并迅速上报,不得瞒报、漏报。
四、加快处置设施的建设或认定,确保及时完成毒鼠强处置工作
对收缴的毒鼠强要造册登记,妥善保管,严防丢失。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处置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指定接受和处置场所。省环保局负责建设或认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无害化处置设施,对已收缴的毒鼠强等违禁危险化学品进行彻底销毁。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处置设施的监管,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发生的污染事故,要迅速采取消除污染措施并立即上报。
五、完善制度,强化杀鼠剂监督管理
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具有农药经营资格的单位,要在9月1日前完成其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销售定点工作。经营杀鼠剂资格核准和销售定点工作,城市由爱卫会负责,农村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爱卫会和农业部门应将核准的经营单位报同级经贸部门备案。对经营杀鼠剂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杀鼠剂合法经营的定点单位,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销售时必须向购买人出具发票,并建立健全经营台帐。对杀鼠剂实行统一采购和发放,城市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统一采购单位不得从中谋利。对未经核准经营杀鼠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其非法物品,并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行杀鼠剂统一标签和标识制度。从今年9月1日起,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统一的标签和标识。未使用统一标签和标识的,一律不准销售。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杀鼠剂统一标签和标识的实施和监管工作。
六、组织开展全省统一灭鼠工作
要坚持属地化原则,实行灭鼠工作分级负责制。从2004年起,每年春秋各组织一次全省统一灭鼠行动。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灭鼠专项经费,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本地灭鼠专项经费。各地要认真制定行动方案,按照城乡结合、统一时间、统一培训、统一供药、统一行动、统一检查的原则,保证领导、人员、经费、物资和责任到位,务必取得实效。城市以街道、居委会为单位,由爱委会负责;农村以村组为单位,由农业部门负责,城市。农村要相互配合。
为探索建立鼠害防治的长效机制,做好统一灭鼠示范工作,今年10月中旬要在贵阳市两城区以及各地、州、市各选一个县(市、区)开展今年秋季统一灭鼠示范活动,建立统一灭鼠示范区。
七、加强宣传培训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宣传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强毒鼠强社会危害的宣传,提高民众识别违禁杀鼠剂的能力,树立安全防范意识。要将农业部等九部、委、局发布的《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张贴到村,做到家喻户晓。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写发放灭鼠技术书籍、技术挂图和音像制品等宣传资料,开展大规模的群众宣传活动,普及科学灭鼠知识,引导群众科学灭鼠和合理使用杀鼠剂。要通过曝光重大案件和典型事件,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作用,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整治工作。
八、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由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于11月对各地各部门整治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
各地要建立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反馈制度,并切实加强对本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要在每月底前上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整规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