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1]339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5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1年6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57号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从事听力医学公益、救济活动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0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