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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马约特岛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09-30 生效日期: 2002-09-20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2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2年9月20日起,对原产于马约特岛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自2002年9月20日起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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