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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6 生效日期: 2001-07-16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1]5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正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兴宁、四会市和徐闻县,要继续深入做好试点工作,完善新政策、新措施,巩固改革成果,为在全省范围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积累经验。 
  这3个县(市)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7号)和《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3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已批准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执行。 
  二、没有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市、县,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得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但仍应继续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调查、测算等基础工作,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制订本地区农村税费改革方案,为下一步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做好充分的准备。但目前必须按原规定的政策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一)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继续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粤府[2000]3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税任务以货币额分解下达,农户缴纳的代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二)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的征收按照《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广东省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做到据实征收,依法征税。严禁按田亩或人头平摊农业特产税。 
  三、除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市、县外,其余各市县对农民原合理负担的税费应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征收,但不得清收地方自定旧的欠费,不得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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