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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有关支付待遇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2-02-12 生效日期: 1962-02-12
发布部门: 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上海市总工会生活部:   来函悉。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肇事单位发给了家属赔偿费,原单位是否还支付丧葬费和抚恤费(或救济费)的问题,经与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系,他们一致认为: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肇事单位应根据需要责任大小发给家属一定的补偿费,原单位还应按规定支给丧葬费和抚恤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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