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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入库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30 生效日期: 2001-09-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财预[2001]1765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为了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简化征收入库手续,根据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物价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1〕102号),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地方收入部分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的划分 
  按属地原则,征收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成”。 
  二、实行定额补助和定额上解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成”后,对因此收入受到影响的区县,实行定额补助和定额上解。即:以2000年区县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区县属地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大于基数的部分实行定额上解,小于基数的部分给予定额补助。具体上解或补助数额另行通知。 
  三、缴款书的使用 
  缴纳场地使用费收入统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缴款书》。填写方法如下:在“名称”栏填写“地方合资合作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或“港澳台和外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级次”栏填写“地方级”,“编码”栏填写“440505”或“440506”,第一联为交款单位收据,第二联交款单位开户行作付款凭证,第三联收款国库作入库凭证,第四联地税部门记账凭证。 
  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客站地区征收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全部缴入市级金库。 
  五、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在此之前已入库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暂不调整,待年终结算时再作调整。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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