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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税局关于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企业开展个人所得税自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31 生效日期: 2001-10-31
发布部门: 浙江省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省、市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分局征管实际,我局决定开展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企业个人所得税自查工作。这次自查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对待,及时补缴税款,力争把问题在自查中得到纠正,对擅自不进行自查的企业,我局将进行逐户清理核定,针对自查情况,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将根据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这次自查的时段为1998年11月1日至2001年10月31日,有关个人所得税自查表在办税服务厅6号窗口领取,要求在2001年12月15日前返还办税服务厅6号窗口(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的企业可在延伸申报点办理),应补缴税款于12月底前缴纳入库。 
 
 
二0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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