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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税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31 生效日期: 2001-10-31
发布部门: 杭州市地税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505号、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地税征[2001]字212号文件精神,现将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它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在本地和外地都有工程作业,两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和工程作业的实际情况,各自确定征收方式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企业决定,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如未扣缴,则认定为企业为个人代付税款,应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代付的税款。 
 
 
二0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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