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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税税收减免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0 生效日期: 2001-12-20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1]129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我区农业税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税收减免政策,制止超越税收管理权限随意减免农业税,使我区农业税收的减免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自治区人民政府现就农业税税收减免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必须在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之内减免。 
  二、税收减免要坚持集体审核、审批制度。由自治区财政厅成立农业税收减免审批(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批(核)小组)。各地、市、县(区)成立由主管市县长或财政局长任组长的审批(核)小组。 
  三、税收减免的审批(核)权限 
  (一)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和契税税收法律法规中明确的减税、免税项目(不包括农业税灾款减免),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 
  (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的灾款减免及对企事业单位困难性、临时性的契税个案减免,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三)耕地占用税的减免权限。占用耕地不足3亩的,由市、县(区)财政局审批;占用耕地3亩以上,不足30亩的,报市(地级)财政局审批;占用耕地30亩以上,不足1000亩的,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的,报财政部审批。 
  四、税收减免的审批(核)程序 
  (一)申请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必须向主管财政部门提出税收减免的申请报告,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二)各级审批(核)小组要定期研究、审定纳税人提出的有关税收减免申请。凡属本级审批(核)小组税收减免审批权限以上的税收减免,须经本级审批(核)。小组研究同意后,报请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灾款的减免,要认真做好核实灾害损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对农业灾害损失程度的核定,要依据农业、民政、统计、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核定工作要吸收上述部门的人员参加。 
  五、农业税灾款减免专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市、县(区)农业税灾款减免额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予以确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均不得超越权限减免农业税,凡自行制定减免农业税的规定一律无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税收减免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理违规税收减免问题。对擅自减免税收的地区、部门和个人,除补征、收回所减免税款外,还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0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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