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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农村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4 生效日期: 2001-12-24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1]136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1]1672号)的精神,为了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农村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现将有夫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范围和时间 
  凡是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实施定价管理的涉农价格及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项目及标准、批准机关(收费文件)、收费对象、计收单位、投诉电话等。 
  各收费单位和乡镇政府的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要争取在2002年元月底以前设立起来。2002年上半年,公示牌(栏)设立到行政村,2002年底以前,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公示牌(栏)设立到自然村和农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 
  二、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形式 
  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形式,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要坚持在农村群众经常聚集的场所进行公示与部门收费执收地点进行公示相结合,坚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与明码标价、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相结合,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和公示。涉农价格和收费执收单位的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由执收单位负责设置,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公示栏、公示牌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设置。公示栏、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经济实用的原则,要能够长期置放,利于动态管理,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区)自行解决。严禁以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为由,向农民集资摊派。 
  三、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结合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健全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完善农村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加大对涉农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应按《价格法》进行严肃查处。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农民有权拒绝缴纳,价格主管部门要按明码标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加强对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领导 
  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区)、乡(镇)政府,要重视和支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对公示制度的组织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既是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主管部门,也是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主要责任部门,要认真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宣传和组织实施,及时受理农民群众的举报,监督检查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各级监察、纠风办、减负办等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积极协助物价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200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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