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农法[2003]21号、苏财农[2003]204号
各市、县(市、区)农林(农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我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应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藏匿毒鼠强的案件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的要求,经研究制订《江苏省举报非法制售毒鼠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附件:江苏省举报非法制售毒鼠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江苏省农林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江苏省举报非法制售毒鼠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精神,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违禁剧毒杀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以电话、信函、传真、面谈等形式检举制造、买卖、运输、藏匿毒鼠强等违禁剧毒杀鼠剂等违法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毒鼠强等违禁剧毒杀鼠剂包括毒鼠强、毒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又名三步倒、闻到死、气死猫)等国家禁用剧毒杀鼠剂。
第三条 根据属地化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举报的所需的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
第四条 各级毒鼠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举报的案件一经查实,根据案件的性质,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省毒鼠强专项整治联系会议办公室负责全省批发销售、加工、合成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窝点案件的举报奖励经费;地方各级负责零售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案件的举报奖励经费。
第五条 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零售毒鼠强等违禁剧毒杀鼠剂行为并查实的,奖励300\1000元;
(二)举报批发销售、加工毒鼠强等违禁剧毒杀鼠剂制剂窝点并查实的,奖励3000\5000元;
(三)举报合成毒鼠强等违禁剧毒杀鼠剂原药窝点并查实的,奖励5000\10000元。
第六条 举报受理单位必须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林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