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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2 生效日期: 2003-11-12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3]1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要求,我省初步建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其中城镇居民生活状况是重要的指标群之一。但是,我省现有的城镇住户调查体系不健全,一些地方没有开展城镇住户调查,原有的调查项目不完善,无法准确反映城镇居民的生活状况。为切实加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调查机构。城镇住户调查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调查,是全面了解和反映城镇居民生活、就业与工资、劳动与社会保障等情况的主要途径。各设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地方城市社会经济调查统计机构,开展城镇住户调查工作。已设立地方城市社会经济调查统计机构的市、县(区)要进一步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尚未建立地方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机构的市、县(区),必须于2003年底前组建地方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配备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二、认真开展城镇住户调查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统一制订的调查方案开展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确保省际间和市、县(区)际间的可比性。要认真执行《统计法》,切实做到依法统计,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具体调查方案由省统计另行下发。 
  三、做好教育和宣传工作。各地要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调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要做好宣传工作,让广大城镇居民认识到城镇住户调查是一项利国、利民、利己的工作,确保源头数据的真实性。 
  四、开拓调查领域。各级城市调查队在搞好城镇住户和市场价格调查的基础上,要开拓调查领域,对各地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数据,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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