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3]219号
经2003年9月25日第42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西安市物资总公司等单位机关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1996年机构改革中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的市物资总公司、市建材工业总公司、市纺织工业总公司、市建筑工业总公司、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和市工业合作联社等6家单位,在此次组建国资营运机构之前,可以参照2002年《市级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实施办法》政策执行。上述单位,凡1996年6月30日改制前在编,目前仍在岗的207人属于这次享受行政机关人员同等待遇范围,并按照2002年机构改革中3个工业局人员分流的优惠政策精简压缩。1996年6月30日以后调入人员,在公司调整重组时,由各公司自行分流安置。
二、西安市物资总公司等6家单位1996年6月30日改制前在编、目前仍在岗人员名单由市编办核定,提交市财政局,所需经费由财政局核拨。上述6家单位1996年6月30日以后调入人员的一切费用,由各公司在其自营收入中解决。
三、对市物资总公司等6家单位1996年6月30日改制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及管理问题,按照市政发〔1996〕16号、〔1999〕9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西安市物资总公司等6家单位机关1996年6月30日前在职的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其医疗保险及有关待遇纳入市级机关统一管理。其他人员按企业工资制度和养老、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五、西安市物资总公司等6家单位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得再向下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经营性收入除外)。自2003年9月25日起,除上级调配的局级领导干部外,以上单位不得再进新人。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