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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旅客列车上随地吐痰、乱扔脏物和在不吸烟车厢内吸烟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9-02 生效日期: 1985-09-02
发布部门: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铁道部
发布文号:

旅客列车是流动的公共场所,乘客多,空间小,通风条件差。在列车上随地吐痰、乱扔脏物和吸烟,会造成严重污染,对旅客健康危害很大。为了改变上述陋习,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特作如下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一、在旅客列车上,禁止随地吐痰、乱扔脏物和在不吸烟车厢内吸烟。

  二、对随地吐痰者,要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擦净痰迹,并罚款五角。对乱扔脏物者,要进行劝阻(旅客吃剩的瓜果皮核及纸屑等应放在小桌上或指定的容器中),令其收拾干净,不听劝阻者,罚款五角。对在不吸烟车厢内吸烟者,要进行劝阻,令其到指定地点吸烟,不听劝阻者,罚款五角。

  三、本规定由铁路各级客运、卫生部门组织实施,铁路站车卫生监察进行监督。
    各次列车的列车员同时是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员要认真执法,对违反本规定者予以批评教育和罚款。
    要发动旅客互相监督,对违反本规定者,任何旅客都有权制止。

四、对违反本规定,不接受批评教育和罚款,甚至辱骂、 殴打执法和其他劝阻人员者,要交前方大站,由铁路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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