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厅文[2002]23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为此,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及时、准确、全面、深入地宣传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现将宣传《通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搞好《通告》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广大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基层政权的稳固。能否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真正得到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理解和支持,是这次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通告》的宣传工作。
二、要突出重点,准确、及时、全面、深入地宣传好《通告》。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通告》要求,重点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具体政策和有关配套措施。通过宣传,进一步统一思想,让广大干部和群众清楚明白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使改革顺利进行;通过宣传,使广大农民懂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同时明确自己应尽的义务。
三、要密切配合,努力提高《通告》的宣传效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把《通告》在全省城乡广泛宣传。宣传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通告》的宣传工作。河南日报社、省电视台、省人民广播电台和各市、县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密切配合,集中一段时间,大力宣传好《通告》。报纸要全文刊出《通告》,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反复播发《通告》。通过宣传,尽快在全省营造一个人人关心改革、理解改革、积极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告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4月9日
附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2002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理顺农村分配关系,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和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农村税费改革遵循的原则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改革后全省农民负担总体上有明显减轻;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法,采取以农业税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统筹安排,配套改革,精简乡镇机构,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合理调整农村教育布局,量入为出,调整支出结构,减少政府开支。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是:
取消乡统筹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两工”取消后,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调整农业税政策。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为依据确定;农业税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粮食作物的平均产量核定;农业税税率为7%。
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原则上只征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品相对集中的县(市、区),需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征收农业特产税,但不得再征收农业税。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
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费和村委会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
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
原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农民农业税、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农村税费改革后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任务落实到户,通知到户,结算到集体经济组织。
农业税及附加原则上征收代金,按亩以货币计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征收代金或征收实物及夏、秋两季征收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管理统一由财政机关负责。粮食部门优先接收农业税实物,及时结算价款,不得拒收、限收和压级压价。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广大农民群众要按照国家规定,自觉履行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纳税义务,不缴、少缴或抗缴农业税应纳税款及附加的,征收机关应当依法追缴。
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咨询电话:
(0371)5740832
(0371)5711122-2307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