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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1-01-30 生效日期: 1981-01-30
发布部门: 国家档案局、国家人事局、文化部
发布文号:

为了更好地培养和合理使用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做好考核晋升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他们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图书、档案、资料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的业务职称定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第二条 确定或晋升业务职称的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为四个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条 确定或晋升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的业务职称,应以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专业工作的资历。

  第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担任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见习一年期满,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初步掌握图书、档案、资料某项业务的基础知识、工作方法和技能,较好地完成所担任的任务,确定为管理员。

  第五条 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 以及管理员, 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助理馆员:
   (1)具有本专业一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一定工作能力,能够掌握图书、档案、资料有关工作方法和技能,对馆藏有初步了解,能够使用馆藏目录、联合目录和有关工具书查找书刊、档案、资料等;
   (3)初步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

  第六条 助理馆员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馆员:
   (1)比较系统地掌握图书馆学或档案学或其他某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熟练掌握有关业务,对馆藏比较了解,能够辅导读者进行文献检索或编制有一定水平的索引、专题资料,工作中有一定成绩;
   (3)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

  第七条 馆员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副研究馆员:
   (1)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馆学或档案学或其他某门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报告或论著;
   (2)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馆藏,能够指导读者检索、研究或编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索引、专题资料,能够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八条 副研究馆员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研究馆员:
   (1)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馆学或档案学或其他某门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水平的论著;
   (2)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能够指导专业人员学习和研究,主编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书目、索引、工具书或文献汇编,能够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工作成绩卓著;
   (3)熟练掌握一门以上的外语。

  第九条 确定或晋升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的业务职称,必须经过考核。考核在平时考绩的基础上,每一至三年进行一次。工作中有特殊贡献或成绩特别优异者,可随时考核,破格晋升。
   对各级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的考核,应当严格掌握考核条件。对其中具有同等学力的,除评议其业务成绩外,还应当对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进行测验。

  第十条 确定或晋升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的业务职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定。各级评审组织的组成,由同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确定或晋升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的业务职称,须由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填写业务简历表,提交业务工作报告或学术论著,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定后,由主管机关授予业务职称。
   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 由国务院各部门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馆员,由相当于行政公署一级机关授予;助理馆员和管理员,由相当于县一级机关授予。对取得馆员以上业务职称的干部,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确定或晋升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的业务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打击压制专业干部或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业务职称的, 应当区别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各部门专门从事图书、档案、资料工作的现职专业干部。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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