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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0 生效日期: 2004-05-01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3]10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均有木同程度的增长,相比之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偏低。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适当提高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 
  一类地区:银川市、石嘴山市,每人每月由195元提高到210元。 
  二类地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惠农县、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县、中宁县,每人每月由175.50元提高到190.50元。 
  三类地区: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陶乐县,每人每月由156元提高到171元。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类地区:银川市、石嘴山市,每人每月由228元调整为240元。 
  二类地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惠农县、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县、中宁县,每人每月由208元调整为220元。 
  三类地区: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经源县、彭阳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陶乐县,每人每月由188元调整为200元。 
  以上标准从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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