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机构字[2003]111号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受让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中路证券营业部的请示》(恒证字[2003]第27号)、《关于受让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小木桥路证券营业部的请示》(恒证字[2003]第2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受让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中路证券营业部和上海小木桥路证券营业部。
二、受让完成后,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中路证券营业部、上海小木桥路证券营业部相应更名为“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路证券营业部、上海市××路证券营业部”。
三、请你公司在广州、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监督下与转让方按有关规定办理证券营业部的转让手续,做好交接工作,保证证券营业部的正常经营,并凭此批复到我会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