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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收入级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0 生效日期: 2002-05-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财预[2002]763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收入级次问题的通知》(财预[2002]66号)转发给你们,因我市不涉及征收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凡在我市征收的属于共享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文件规定的中央和地方5:5分享比例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请遵照执行。 
 
 
2002年5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收入级次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有些地方来电询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的收入级次问题。现明确规定如下: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因此,除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3%所得税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均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3%地方所得税及减免权限的规定,只是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并不涉及收入的预算级次。 
  请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发[2001]37号文件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号)的规定,将属于共享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按照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200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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