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2]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实事求是地测算农民的负担水平,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存在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向农民摊派道路建设款项
各地修建“村村通”等道路工程,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允许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之外,采取任何形式向农民筹集道路建设资金。凡已列入规划并已召开动员大会向农民集资摊派的,要立即停止。3月21日以后已经收取的集资摊派款,必须抵顶今年“一事一议”的筹资,超出部分应退还给农民。
二、严格执行省核定的亩均常年产量和亩均农业税额
各地要按照全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要求,严格控制亩均常年产量和农业税额,不准突破省核定的亩均常年产量和亩均税额。乡与乡、村与村之间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三、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各地要明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和议事规则,防止“一事一议”成为新的乱收费、乱集资的口子。“一事一议”必须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严格实行上限控制,人均全年最高不超过15元。今年确需搞“一事一议”的地方,必须在完成夏季农业税征收任务后进行。
四、加强“两工”的管理
实行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即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地方,在过渡期内对“两工”实行上限控制,每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的“两工”数量,2002年不超过15个,2003年不超过10个,2004年全部取消。保留的“两工”主要用于完善在建工程,不得再上新的项目。除长期在外务工人员及本人自愿以资代劳外,各地一律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各地在安排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时,要坚持量力而行,不留资金缺口。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再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五、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
各地要全面清理涉及农民的各种收费,并向社会公布取消的各种收费项目,接受农民和社会的监督。为农民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凡是涉及农民的合法收费,都要公布项目和标准,让农民交得明白。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农监办要加强对涉及农民的各种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犯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