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补充函〉(税委办便函(2003)28号),现对海关总署2003年第27号公告公布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商品中,冷轧硅钢片、不锈钢冷轧薄板、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的税则号列进行调整。现将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商品的清单予以调整,重新公布(见附件),执行日期不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03年6月11日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补充函〉(税委办便函(2003)28号),现对海关总署2003年第27号公告公布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商品中,冷轧硅钢片、不锈钢冷轧薄板、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的税则号列进行调整。现将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商品的清单予以调整,重新公布(见附件),执行日期不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03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