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地税地[2002]202号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24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24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近接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来函称,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进行了内部重组,由中国华能集团内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吸收合并的方式并购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涉及并购金额较大,特申请比照国家对其他集团公司重组的税收政策,对重组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鉴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并购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是为了落实国务院的要求,实施集团公司重组,为支持企业的改革,同意对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并购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