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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1 生效日期: 2003-12-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各旗县区党委、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今年,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呼党办通[2003]17号)文件,旨在进一步控制机构编制增加,巩固机构改革成果。但是,仍然有些旗县区和部门要求增加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等等。因此,有必要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做进一步重申,以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巩固和发展来之不易的机构改革成果,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长期不懈地抓紧抓好,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创造有利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坚持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要发挥较高层次议事协调作用,做好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领导工作。 
  2、凡属机构编制事宜,如需增设、撤消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增加领导职数时,各旗县区、各部门必须按规定程序呈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一家承办,市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市编委一家行文批复。否则,市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受理,不提交市编委审批。 
  3、业务部门在领导讲话、工作报告、检查验收、制定规章和下发文件时,一律不得涉及具体的机构编制事宜。 
  4、应由市委、市政府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机构编制事宜,必须严格履行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的报批程序,不得擅自决定和逆向报批。 
  5、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6、进一步加强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四个部门在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协调配合。组织部门任命干部,财政部门核拨经费,人事部门考录公务员、接收在中专毕业生、调配人员、安置军转干部,民政部门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时,都必须事先与编制部门取得联系,严格审核编制情况;编制部门要主动提供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状况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把好进人关。 
 
 
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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