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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登记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9 生效日期: 2002-07-19
发布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冀国税函[2002]32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及其有关规定,省局决定今年第三季度统一对2001年统一换发或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全省出口企业进行年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发[2001]182号文件要求已统一换发或办理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出口企业,均参加年检。未通过年检的出口企业,暂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二、年检内容 
  出口企业申请年检时,应向当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和进出口管理机关附送经过2002年度年检的下列文件资料的原件: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或核准登记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或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投资的出口企业,需附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以及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授权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当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当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境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五)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六)银行出具的企业开立的退税账户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若无有关部门2002年度的年检印章的,不能通过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年检。 
  三、年检程序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年检,需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两份(企业、征收机关各一份)及其有关资料送各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经各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验证后,在《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上加盖验证章(具体式样见附件),由经办人签名,标注日期后,即完成年检验证。 
  四、几点说明 
  (一)出口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法人、经营地点、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的,须自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批件宣布变更之日起30天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资料及原退税登记证到退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此项工作由具体分管人员审核有关资料,并在《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变更登记栏内注明变更项目、原因、经办人、日期,加盖分局公章。 
  (二)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消及其他应终止退税事项的,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由退税机关按规定对其进行退税清算、注销并收回原签发的《出口退税登记证》。 
  (三)企业逾期未到退税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注销的,退税机关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出口企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原则上在一个核算年度内不允许变动。如确需变动的,经核实出口企业没有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各市进出口分局签意见,报各市局主管出口退税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办理。如果出口企业有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须按照冀国税函[2001]327号文规定,由放贷银行出具书面证明,确无欠贷的,方可办理。 
  附件:验证章式样(略)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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