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2]56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局长令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各加油站统一使用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的《加油站日销售成品油台帐》(以下简称《台帐》)。考虑到该《台帐》不属于报表范畴,经市局研究,现作如下调整,请依照执行。
自2002年9月1日起,市局不再统一印制《台帐》,各加油站应严格按照京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的《台帐》样式自行印制并使用。
200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