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2]第283号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扬州保来得工业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扬国税发[2002]121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2]663号批复如下:
扬州保来得工业有限公司系扬州盛得机械有限公司、香港保来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共同投资兴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062.46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粉末冶金制品、精密轴承、粉末冶金专用设备及精密模具等,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新材料”类的“特种粉末及粉末冶金制品”的技术产品范围。该公司于1996年8月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企业”。关于扬州保来得工业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所适用的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号)的规定,同意对扬州保来得工业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复。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